焦作市体育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

2011-03-08 16:50    

 
一、行政许可类(共3项)

    (一)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1.执法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6项。
    (2)《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体政字〔2005〕49号2005年5月31日),公布了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条件及程序,在审批单位中明确规定为“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管辖权限进行审批。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认可”。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2.具体实施:市体育局群体科。
    3.工作职责:
   (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开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1.执法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
   (2)《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体政字〔2005〕49号2005年5月31日),公布了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条件及程序,在审批单位中明确规定为“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3)《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五条:“体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体育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具体实施:市体育局群体科。
     3.工作职责:
   (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审批
    1.执法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7项。
   (2)《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体政字〔2005〕49号2005年5月31日),公布了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条件及程序,在审批单位中明确规定为“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3)《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第一条:“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武术专业教育、文化知识学习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重要问题和需要几个部门协商解决的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以形成更加规范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第二条:“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单位、个人开办习武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2.具体实施:市体育局群体科
     3.工作职责:
   (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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