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2011-03-08 16: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体育传统项目是指:在市体育局、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学校直接管理,学校领导重视体育工作,体育师资力量较强,体育场地设施条件较好,学校体育工作出色,多年来在一至两个体育项目上具有特色,并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在发现、培养、输送体育苗子上作出贡献的学校。

      第三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项目是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重要组成内容。在不断提高广大学生体质水平的同时,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发现、培养和输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人才。本着 “多出人才、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原则,认真贯彻“从小发展、打好基础、科学训练、积极提高”的科学训练方针,在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市、县(区)体育(文体)、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传统项目学校进行管理。体育(文体)局负责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局负责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分为国家、省、市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  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领导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校级分管领导负责;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内;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开展体育传统项目的专项经费。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有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传统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小时。

      第七条  凡符合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报市体育局、教育局备案,由市体育局、教育局联合命名。

      第八条 凡符合省级传统项目学校命名条件的学校,由市体育局、教育局向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

      第九条 凡符合国家级传统项目学校命名条件的学校,由市级体育局、教育局向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经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

      第十条 申报省级体育传统项目的学校,必须是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的学校,必须是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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