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

2011-09-16 09: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武术段位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段位申报

    第二条  申报资格

    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热爱武术,遵守武德,具有相应的武术技术和理论水平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武术段位。

第三章  段位考评

第三条  考评

    武术段位考评分为考试和评定两种形式。考试是对技术和理论进行现场考试。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以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出版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以下简称《系列教程》)为依据。评定是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技术录像、比赛成绩证书、理论材料,依照段位制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定。考试和评定分为国考、省考、县考三级,即:全国武术段位考评;省、区、市武术段位考评;县级市、县武术段位考评。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理论考评

(一)段前级:武礼操作规范,了解武礼的文化含义。

(二)初段位:以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出版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理论考试题解》为标准(以下简称《题解》),进行简单的武术常识考评。

(三)中段位:按照《题解》进行理论笔试和评定成绩。

(四)高段位:围绕一定课题进行论述,并现场答辩;还需对以往成果进行评定。

二、技术考试 

(一)段前级

凡参加武术基础锻炼,基本掌握《系列教程》中的段前级的内容,或相当于《系列教程》段前级内容的武术项目基本动作。

(二)初段位

1.一段: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一段内容,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一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组合空击,拳法、腿法分别不少于3种。技术考试成绩达7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一段。

2.二段: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二段内容,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二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空击,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3种。技术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可申请晋升二段。

3.三段: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三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三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3种。两项技术考试成绩达15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三段。

(三)中段位

1.四段: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四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四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和实战1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定录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试成绩达16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5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四段。

2.五段: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五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五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和实战2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定录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试成绩达17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80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五段。

3.六段: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六段内容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六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和实战2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定录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试成绩达18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85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六段。

(四)高段位

1.七段:系统掌握某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一定的成就者,可申请晋升七段。

2.八段:熟练掌握2种以上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较高成就者,可申请晋升八段。

3.九段:精通3种以上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重大成就者,可申请晋升九段。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段前级

凡注重武礼,年龄在6周岁以上者,可申请晋升段前级一至三级。

第六条  初段位

一、一段:凡注重武德修养,参加武术锻炼3年以上,年龄在11岁以上或获得一段技术免试资格者,可申请晋升一段。

二、二段: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一段资格1年以上或获得二段技术免试资格者,可申请晋升二段。

三、三段: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二段资格1年以上或获得三段技术免试资格者,可申请晋升三段。

第七条  中段位

一、四段位条件

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三段资格达2年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10年以上,具备下列技术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四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初级职称以上;

(二)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一级武士或获得二级武士达5年以上;

(三)从事武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组织过县(区)级以上武术活动,本地区获得段位人员达100人以上;

(四)在县(区)级以上竞赛中有3次以上裁判或教练经历者;

(五)在省级体育局、武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武术套路、散打、功力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3名或一等奖、散打各级别前3名者或一等奖者;

(六)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传统武术比赛、城市运动会、青少年武术锦标赛、武术馆校、武术之乡、武术功力比赛等赛事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12名或二等奖、散打各级别前8名者或二等奖者;

(七)在全国武术锦标赛、冠军赛等武术套路、散打计划内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16名、散打各级别前12名者;

(八)担任武术馆(校)教练或辅导站(点)辅导员达3年以上者,

(九)自办武术馆(校),在校学生达100人以上者;

(十)获得三段后,在省级以上报刊或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武术学术1篇或专著1种以上者;

(十一)获得四段技术免试资格者。

(十二)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150人以上获得三段以下证书。

二、五段位条件

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四段资格达2年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15年以上,具备下列技术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五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中级职称,从事武术教学训练工作达8年以上;

(二)获得武英级或一级武士达5年以上;

(三)从事武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组织县(区)级以上武术活动3次以上,本地区获得段位人员达500人以上;

(四)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传统武术比赛、城市运动会、青少年武术锦标赛、武术馆校、武术之乡、武术功力比赛等赛事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6名或一等奖、散打各级别前4名者或一等奖者;

(五)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全国武术锦标赛、冠军赛等武术套路、散打计划内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8名、散打各级别前6名者;

(六)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亚锦赛、东亚运动会等国际性武术套路、散打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8名、散打各级别前6名者;

(七)系统地掌握一种拳种,有固定的教学辅导地点,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武术竞赛中获前3名或一等奖;

(八)在地(市)级以上比赛中有3次以上裁判或教练员经历;

(九)自办武术馆(校),在校学生达500人以上;

(十)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3名以上者;

(十一)获得四段后,在省级以上报刊或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武术学术1篇或专著1种以上者;

(十二)获得五段技术免试资格者。

(十三)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300人以上获得三段以下证书。

三、六段位条件

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五段资格达2年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20年以上,分别具备下列技术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六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副高职称或中级职称达5年以上者,从事武术教学训练达15年以上;

(二)获得武英级达5年以上;

(三)从事武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组织地(市)级以上武术活动3次以上,本地区获得段位人员达1000人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武术比赛中有3次以上裁判员或教练员经历;

(五)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全国武术锦标赛、冠军赛等全国性武术套路、散打计划内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3名、散打各级别前3名者;

(六)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亚锦赛、东亚运动会等国际性武术套路、散打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3名、散打各级别前3名者;

(七)向省级专业武术运动队输送运动员5名以上;

(八)自办武术馆(校),在校学生达1000人以上;

(九)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500人以上获得三段以下证书。

(十)获得五段后,在省级以上报刊或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武术学术1篇或专著1种以上者。

第八条  高段位

一、七段位条件

凡获得六段资格达6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上,注重武德修养,从事武术活动达25年以上,分别具备下述各系列业务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七段位。

(一)教练员、教师系列

1.具备武术专业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达6年以上,或具备武术专业中级职称达15年以上;

2.不间断地从事专职武术教学训练工作达20年以上;或系统掌握1种以上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对该拳种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3.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执行裁判工作5次以上。

4.获得六段资格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5.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800人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

(二)运动员系列

1.在世界武术锦标赛、世界杯武术锦标赛、世界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亚洲武术锦标赛、全运会武术比赛中获得2项(次)冠军者;

2.获得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达15年以上的武术工作者;

3.获得六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三)管理人员系列

1.从事武术管理工作20年以上;

2.从事武术管理工作达10年的科级以上干部;

3.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主持人组织省级以上武术活动5次以上;

4.负责本地区武术段位工作期间工作成绩突出,经手获得武术段位的人员达3000人以上;

5.获得六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四)社会人员系列

1.系统掌握某一拳种技术和理论体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对本拳种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2.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传统武术观摩表演和竞赛中取得2项(次)前3名或一等奖。

3.获得国家级以上武术裁判称号,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执行裁判工作5次以上。

4.本人所办武术馆(校)被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评为"全国武术优秀馆(校)",或被本省省教委评为"优秀民办学校";或受到当地武术行政管理部门表彰者;或在校学生达1000人以上,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800人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

5.获得六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二、八段位条件

凡获得七段达7年以上,年龄52岁以上,注重武德修养,从事武术活动达30年以上,武术业务和理论成绩显著,对武术运动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分别具备下列业务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八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正高职称7年或副高职称15年以上;

(二)系统掌握2种以上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在全国范围具有影响;对该拳种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具有国家级以上武术裁判称号,获得七段后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执行裁判长以上工作3次以上;

(四)获得七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五)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1000人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

三、九段位条件

凡获得八段达8年以上,年龄60岁以上,武德高尚,从事武术活动达40年以上,武术业务和理论成绩突出,对武术运动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分别具备下列业务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九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正高级职称达15年以上;

(二)系统精通武术技术和武术理论体系,或是精通2种以上拳种的传人,在全国范围有普遍影响,对武术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具有国家级以上武术裁判称号,获得八段后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执行裁判长以上工作5次以上。

(四)获得八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发表论著字数不少于60万字,论文仅限第一作者。

(五)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1500人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

第九条  荣誉段位条件

一、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为弘扬武术文化,推动中国武术段位制的全面开展,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武术事业,在武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荣誉中段位

(一)从事武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本地区(地市以下)获得武术初段位的人员达50000人以上;

(二)支持武术事业的社会名人或组织参与武术活动3次以上。

三、荣誉高段位

(一)从事武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级(以下简称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武术主管领导或负责人;本地区(省级及以上)获得武术初段位的人员达300000人以上者。

(二)长期支持或组织参与省级以上武术大型活动5次以上,或资助武术活动有重大贡献。

第五章 考评机构

第十条  考评机构审批

一、中国武术协会是武术段位制工作的最高管理、考评机构,下设一级、二级考评机构。

二、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均可根据武术发展需要,申报成立相应等级的考评机构。各级考评机构均须经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和备案,并经授权后方能成立运作,且各级考评机构只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段位制工作。

三、一级考评机构须经中国武协审定授权后,方可成立一级考评机构,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

四、二级考评机构须经其上一级考评机构审核同意,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授权后,方可成立二级考评机构,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评机构条件

一、中国武术协会考评机构

(一)由中国武术协会直接组建与授权,是《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考评和日常办公机构。

(二)常设段位制办公室、全国段位制工作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负责人须是高段位人员,工作人员须是5段位以上。

(三)须有维护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建立管理人员、获段人员、考评人员数据库,对武术段位制进行网络化管理。

二、一级考评机构

(一)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单位会员。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数须达200000人以上;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数须达2000人以上。

(二) 须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具备组建段位考评委员会的条件。负责人至少有1名高段位者。考评组至少有5人以上具备考评员资格,其中高段位至少1人,六段位至少2人。

(三)须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馆,能够承担较大规模的武术段位培训和考评。

(四)须有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能够建立获段人员数据库,能够实现网络化管理。

(五)须获得中国武协授予的“中国武术段位一级考评单位”资格。

三、二级考评机构

(一)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二、三级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数须达5000人以上。

(二)须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办公机构,具备组建段位考评委员会的条件。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6段或6段以上段位,考评委员会至少有5人以上具备考评员资格,其中6段位至少1人,五段位至少2人。

(三)须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地,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武术段位培训和考评任务。

(四)须有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能够建立获段人员数据库,能够实现网络化管理。

(五)须获得中国武协授予的“中国武术段位二级考评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考评机构职责

一、中国武术协会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武术段位制的全面管理、审批和授予段位工作。

(二)负责制订《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文件,审批考评机构,受理各级段位考评机构的申报材料,授予1-6段位的考评机构,组织高段位的考评。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和区域性武术段位培训和考评。

(四)负责组织考评机构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评人员的资格认定。

(五)负责管理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建立段位人员和考评人员数据库。

(六)负责公告全国和各级考评机构年度武术段位考评结果和考评计划。

(七)颁发武术段位证书、徽饰及服装。

(八)负责进行本年度武术段位制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一级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转发与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精神。

(二)负责其下属考评机构的审核,上报中国武术协会批准、备案。

(三)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6段位以下的考评工作,并报中国武术协会考评机构备案。

(四)负责本辖区内高段位晋升工作的初步审核及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内申报荣誉段位的初步审核和推荐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内一级考评机构的考评认定费的管理和分配。

(七)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考评机构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具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对其学生进行技术认定后提交的申请书,并负责组织其它相关考评、审核、认定和收取相关费用。

(九)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建立段位人员和考评人员数据库。

(十)负责发放武术段位证书、徽饰及服装。

(十一)负责进行本年度武术段位制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二级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落实《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精神,有效开展本辖区段位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其辖区内段前级和初段位的考评工作,并报所属一级考评机构备案。

(三)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

(四)负责发放武术段位证书、徽饰工作。

(五)负责进行本年度武术段位制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  考评委员会

第十三条  考评委员会

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由武术行政管理人员和段位考评人员组成。各级考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全国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

由中国武术协会行政管理人员2-4人、高段位人员至少7人组成,其中获得9段位者至少3人。

第十五条  一级考评委员会

由一级考评机构行政管理人员1-3人、6段(含6段)以上者人员至少5人组成,其中获得高段位者至少2人。

第十六条  二级考评委员会

由二级考评机构行政管理人员1-2人、4段(含4段)以上者至少3人组成,其中获得6段以上者至少1人。

第七章 考评员

第十七条  考评员资格

一、须具有4段位以上段位等级;

二、须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段位考评员培训,并获得“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八条  考评员职责

一、中国武术协会授予考评资格的考评员,可参与各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组织的相应工作。

二、获得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在普及《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过程》中,可根据从习者掌握技术水平的情况,对其学生予以技术水平认定。其中,具有高段位者可对其学生进行四段以下技术水平的认定,具有中段位者可对其学生进行三段以下技术水平的认定。获得认定者向所属考评机构申报晋升段位时,可免技术考评。

三、具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对其学生的技术水平的认定,属于推荐性认定。应严格按照中国武术段位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并接受段位考评机构的审核。

第八章 监察委员会

第十九条  监察委员会组成

监察委员会由中国武协管理人员和选聘具有武术高段位者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监察委员会职责

一、在中国武术协会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监察、监督、报告工作。

二、负责对各级考评机构的组织制度、评委品德、行为规范、工作状况、经费收支等方面进行监察。

三、负责受理有关段位制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为中国武术协会作出处理提供依据。

四、负责对段位考评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察。

五、负责研究讨论监察委员会的年度工作,并向中国武协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执行监察任务,依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察职能。

二、及时向派出机构提交监察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武术段位制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武术段位制和监察委员会的声誉。

第九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

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复函》(财政部财综[2004]28号)以及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文件(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考评认定费收入

一、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须按照中国武协授权和委托的权限,及时到相应各级计委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按时年检,才能收取段位考评认定费。

二、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依据《收费许可证》要求,严格遵照以下标准收取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收取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由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经审核通过后,发给《票据领购证》,方可领购。

第二十四条  考评认定费上缴

一、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收取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应按以下比例分别向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上缴。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主管部门及一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对初、中段位申报人员进行考评后,收取的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总额的20%上缴中央财政,80%缴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

(二)地(市)、县级武术主管部门及二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对初段位申报人员进行考评后,收取的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总额的20%直接上缴中央财政,20%直接缴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60%缴入地(市)、县级国库。

二、考评认定费的上缴方式。

(一)财政部和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地方“财政汇缴专户”,作为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上缴国库的专用帐户。

(二)各级机构收取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后,直接上缴到相应“财政汇缴专户”,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付讫凭据。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能用于“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应从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该票据使用结束后,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申请书报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四、应上缴入中央国库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由各级单位会员段位考评机构直接上缴到财政部所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应上缴入地方国库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各级单位会员段位考评机构,按规定比例直接上缴到同级地方财政所设“财政汇缴专户”。

六、未设“财政汇缴专户”的各级单位会员段位考评机构,应通过同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上缴到同级“财政汇缴专户”。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一级、二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缴入相应的同级地方财政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同级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返还和支持区域内的一级、二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

八、实施缴款之前,先在互联网上进行项目库升级更新。

网址:http://www.ccfr.gov.cn

技术指导电话:010—68552372

业务指导电话:010—68552375

国家体育总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为:

户  名: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信银行奥运村支行

账  号:7111910189800000251

第二十五条  考评认定费的使用

一、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须用于开展段位工作时人工、场地、设备器材、办公、考评、审定、考察、监督、网络使用等方面的支出。其中,用于人工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总数的 20%。

二、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列入中央预算外收入收缴管理,实行“先预算,后请款”的使用途径。

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在将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缴入各级财政后,方可提出用款申请。

三、资金使用申请计划

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即资金预算)应依据以往月度或年度,武术段位制开展状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状况、相关费用支出情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上缴情况;预测下一阶段武术段位制开展状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状况、相关费用支出情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上缴情况等。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应该客观、谨慎并具有前瞻性。

四、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提交的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在规定时间酌情拨付资金。

五、县级市、县级以上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列入同级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对拨付资金的合理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评认定费的管理

一、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对于财政部门拨付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

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3种方式——年度审核、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对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段位制考评认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中国武术协会负责对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收缴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各级财政汇缴专户。

(三)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政策,防止违规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四、对于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逐年递增,使用符合规定,段位制开展良好的,中国武术协会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五、对于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在考评认定费的使用中违规或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逐年递减,或段位制开展不力的,中国武协将给予警告、降低段位考评级别、暂停考评资格、直至取消考评资格等相应处罚。

六、对于在考评认定费使用中有违法或犯罪情节的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中国武协将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奖励

一、凡在武术段位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中国武术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凡在武术段位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国武术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处罚

若出现下述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考评资格。

一、本不具备相应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段位考评资格者。

二、其辖区段位制考评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地区段位考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者。

三、不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办法及标准进行段位考评,不履行相关段位制规章制度者。

四、以段位考评为借口,以赢利为目的,不按规定超标准收费,造成较坏影响者。

五、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越权审批者。

第十一章 证书、徽饰、服装

第二十九条  证书

武术段位证书分大、小两种。初段位为白色底面、中段位为浅黄色底面、高段位为深黄色底面。在校中小学生段前级和初段位证书,统一为《中国武术段位考评记录册》。

第三十条  徽饰图案

段前级:一级(蓝色熊猫)、二级(银色熊猫)、三级(金色熊猫)

初段位:一段(青鹰徽);  二段(银鹰徽);  三段(金鹰徽)。

中段位:四段(青虎徽);  五段(银虎徽);  六段(金虎徽)。

高段位:七段(青龙徽);  八段(银龙徽);  九段(金龙徽)。

第三十一条  服装

武术段位服装分训练服、制服两种。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申报时间和要求

各一级考评机构于每年的6月1日至31日和12月1日至31日期间报送中、初段位晋段申报汇总表和申报人个人资料。

各一级考评机构于每年度12月1日至31日期间报送高段位申报汇总表和申报人个人材料。

上报武术段位制的材料须计算机打印(A4纸张),汇总表格采用网络系统操作上传。

第三十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安定路3号中国武术协会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12172、64912437

传真:010-64912437     电子信箱:duanweiban@126.com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武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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